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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6 11: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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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台灣企業創造新競爭優勢的關鍵-研發聯盟
訪經濟部技術處黃重球處長談台灣企業創造新競爭優勢的關鍵-研發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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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8 i. f& l: J4 M: U+ U, n7 L4 F7 `5 a有鑑於整合群體力量共同開發新技術或新產品,蔚為企業科技研發的趨勢,經濟部技術處於90年3月宣布實施「整合性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先期研究補助要點」 ,協助業者成立研發聯盟、評估合作研發的可行性,以促成異業結盟或產業上、中、下游結盟。經過一年來的推動,已成功推動涵蓋半導體、電信、光電、車輛、媒體、資訊、生技、電子商務等領域的廠商成立研發聯盟,通過了16件補助案,其中7件通過期末審查,準備申請業界科專進行實際開發;91年預定達成22件補助案,目前有3件安排審核,5件宣導洽談中,刻正不停地穿針引線,可說是促成業界相互合作的重要推手。) v7 ^2 \+ Y& R6 K \9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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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w$ Y$ y r; ~' H面對國際廠商關鍵技術的掌握及組織化的全球行銷體系,國內中小企業單打獨鬥或者中衛體系的小型聯合研發方式,已無法滿足全球化競爭環境,因此我國企業對研發聯盟的需求更為迫切。經濟部技術處黃重球處長指出,台灣的公司多為中小企業規模,無法獨立從事較大規模的研究開發,因此更需要採取聯盟的方式互補有無、分攤風險,以開創新的機會、新的產品以及新的方向。然而企業之間本來就具有彼此競爭的關係,若要攜手合作,必須由各公司彼此協議並建立互信,探討計畫如何分工?成果如何共享?利益如何分配?因此技術處提供先期補助經費形成誘因,讓這些原本相互競爭的企業透過聯盟的方式共同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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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p3 @7 F! X" J5 w, E! n8 b黃處長進一步指出,研發聯盟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同業」聯盟,針對產業共同需求的技術進行研究開發,這種競爭前合作(Pre-Competitive Consultation)的形態,具有集中產業研發資源及分攤企業研發風險等優點,例如技術處主動要求推動的TFT LCD研發聯盟,就是國內七家同業大廠共同從事競爭前研究。第二種是異業的結盟,現在開發一項新產品常常需要結合不同領域的技術,中小企業大多只擁有單一產品或是集中的技術,因此更需要交換異業技術或結盟,才有可能突破現有的技術層次,創造出新的機會,例如數位廣播研發聯盟,集結受到數位廣播標準衝擊的既有廣播電台、內容和平台業者,一起為因應使用者的習慣改變、共同解決不同行業之間互相搭配的問題。第三種形態則是上中下游共通標準的制定,彼此希望攜手合作共同發展,有時就透過聯盟的方式,讓大家在同一時間、針對共同的目標協同研發。 ; Y, w4 V D. ?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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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研發資源相當有限,因此必須藉由有系統的選定技術領域作為策略方向指引,使有限資源集中在重點領域。因此,研發聯盟的構成,是否應由國家主導、由上而下的模式?還是業界自發性組成、由下而上的模式?黃處長表示,這兩種研發聯盟的構成模式可並行不悖,政府必須觀察前瞻趨勢及未來技術投入方向,對於重點扶植的產業、有明確的政策方向,就可以透過由上而下的模式,並讓業者有充分的機會表達是否參與聯盟;然而政府並不可能完全照顧到每個面向,業界可以自行結合互補,共同研究新的構想,不一定都要由政府來引導。現階段並不需要單一的專責單位推行聯盟,透過業者完整的策略規劃或法人研究單位的引領就已經足夠。因為除了業者自發性組成之外,法人研究單位在科技研發的過程中,其實就可以發現哪些研究項目適合由業者成立研發聯盟,並進一步協助推動。; b Q7 J2 _' a4 A) p5 j;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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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 ^4 ]' U0 Z3 B/ R7 y& c有鑑於研發聯盟在規劃階段最為困難,故政府補助經費協助促成,但這只是一種誘因,真正要讓研發聯盟的機制成熟並具吸引力,就必須解決制度上的問題。黃處長進一步深入說明,以國外為例,同業合作進行競爭前研究,通常會組織成短期的法人身分,聯盟結束後解散;短期法人即是在法律上此一研發聯盟具有獨立的主體,美國、日本都有這樣的法制,規範聯盟成立及結束的相關問題。我國由於研發聯盟的相關法制條件並不齊備,因此技術處目前以業界科專的方式來鼓勵推動,先從計畫面著手,所成立的研發聯盟是因計畫而存在的結合,並未具有成為獨立的法人身分。此外,研發聯盟的研究發展,是否可以享受如一般公司的關稅抵減、投資抵減?將來智產權如何評比及分配?上述相關問題需要未來從制度面尋求法律的保護和解決。 & w: }( U4 z5 D* _. s' H-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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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0 e7 E" ?- b) D( _( r- f) c' F% [% I研發聯盟能帶給企業什麼好處呢?黃處長表示,研發聯盟參與廠商經由初期計畫研究可行性後,倘若認為可行,再透過業界科專申請補助從事技術開發,由聯盟參與者共同出具資金、人才、設備、技術、管理等資源,可以分攤成本及風險,縮短開發時程並共享研究成果。此外,研發聯盟於階段性任務結束後即行解散,可再尋求下個目標成立新的聯盟,這種以計畫為導向的研發聯盟,對廠商也是一種學習過程,學習如何與國內外不同技術的廠商共同合作、如何分享/保護智產權、權利義務如何分配、同步分工如何進行等等。以研發同步分工為例,黃處長說明,不同的公司要共同合作研究時,尤其是大系統設計,並非任務分配後各自帶開研究負責的部分即可,此時 R&D Collaboration(協同設計)就顯得非常重要,必須同步檢查彼此的需求、階段成果是否達成、介面是否互通等等,因此需要良好的管理能力及支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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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n" R. A( [$ q( h4 Z為因應產業環境的變化及業者的需要,業界科專的形式愈來愈多元化,黃處長強調,在推動產業發展時,依據不同條件設定的政策工具愈齊備,就愈能配合業界的情形加以選擇運用,並產生互補的作用。研發聯盟這項政策工具,現階段雖以業界之間彼此合作為主,但是將來會擴大到業界與學界、法人研究單位同步合作的產學研發聯盟,以及延伸至海外進行國內外結盟,並齊備研發聯盟衍生的各項法規。# l5 I0 h! t& Y6 m% n1 t$ f&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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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前合作 | 研發聯盟 | 競爭前合作雖然企業之間可能存在彼此競爭的關係,然而在開發新技術或新產品時,為了分攤開發風險、縮短研發時程及節省成本,對於產業具有共同需求的項目可進行競爭前合作(Pre-Competitive Consultation),優點是能夠避免各家廠商投入資源開發出重複或類似的技術,大幅縮短開發時程。 | 目前技術處提供經費誘因,促成廠商評估合作的可行性,所成立之研發聯盟是依計畫而存在的結合,並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身分,因此未來將朝確立相關法律制度著手,讓研發聯盟此一機制更具吸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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