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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探討] 別讓勞雇權益睡著了!迎戰彈性工作常態化 專家教你參透勞基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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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 15:41: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10113 11:32:07)因應「勞動彈性化」已成為企業雇用趨勢,最新修正的的勞基法做出重大變革,包括:放寬定期契約的限制;將派遣規定正式制度化納入勞基法中,以保障派遣勞工;新增與企業權益息息相關的競業禁止條款;並大幅提升罰則至5倍之高。為了避免觸法或權益受損而不自知,無論廣大勞工、人事主管或企業主都應清楚了解各自權責所在,因此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開設「勞資雙方如何因應勞基法的大幅修改」課程,邀請勞資經驗豐富的和諧律師事務所法務長周建序擔任講師,逐條點出修法帶來的影響,以及實務運作上的注意事項。: D( J0 @! T7 W7 q: N8 g.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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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簽訂「定期契約」的時限原規定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修正中的勞基法第九條針對特定性定期契約若超過二年者,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定;換言之,若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則此契約並無期間屆滿的限制。對於特定專案有額外人力需求的企業將獲得更大聘僱空間,得以省下資遣費成本;但為防止濫用,新修正的法條也將定期契約的使用條件定義得更為明確。; n! v! \" D8 [; z' u% R/ H: d"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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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訂的派遣專章則清楚規範派遣制度的遊戲規則,包括派遣工的雇用數量有一定限制,雇用前也必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且企業不得使用派遣工來代替罷工勞工的工作;專章中也劃分出派遣公司與要派企業間的權責區別,並指出要派企業應與派遣公司共同負擔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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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13 15:41:52 | 只看該作者
包括:薪資給付、職災賠償、勞工安全衛生等勞方權益。此外,為了合理保障資方的智慧財產權與勞工工作權,勞基法也新增「競業禁止條款」,指出在何種狀況下勞雇雙方可簽訂競業禁止契約,以及最長限制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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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4 G7 N5 @' _" N: a透過本堂課程,周建序老師將提供定期契約、派遣雇用與「競業禁止條款」的詳細操作建議,以及豐富的勞資法令相關要點,包含:勞基法中「最後手段原則」的最新修正版對解雇條件有更加嚴格的限制,以及未來的勞資訴訟趨勢與訴訟補助制度等,都是勞雇雙方必須要了解的重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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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2 U+ f8 W/ V; c0 N4 v+ O0 H& g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以促進職工福利,協助推動整體勞工福利政策為宗旨。正確掌握勞基法明訂的權責規範,是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發展的基本盤,因此協會開辦「勞資雙方如何因應勞基法的大幅修改」課程,並將陸續至中南部舉辦,詳細訊息歡迎參考:http://ewda.tw/modules/ewda_action/0 ]9 J, B# f/ i% S( |

# v, C; q4 W0 i4 U1 X- ]訊息來源: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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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 16:38:44 | 只看該作者

勞基法翻修 彈性僱用時代來臨

(20110121 09:20:22)根據勞基法修正草案,增列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同時放寬定期契約期限,以及修正事業單位併購的員工權益等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建議,面臨勞動法令重大變革,企業人資主管更應及早準備,充實相關勞動法令資訊,才能提前因應彈性雇用時代來臨,創造勞資雙贏的局面。中華人事主管協會針對勞基法修正特別開設相關課程,協助上班族及企業人資主管盡早一步掌握修法要義,掌握自己的權益,同時提前為企業備妥因應方案。: b! G; H1 X+ n( Q! Z* u8 L

8 {& d( @% U9 }; w7 s% i5 C8 r勞基法修正草案中,針對眾所矚目的勞動派遣法令,草案明訂,包括醫事人員;保全人員;航空人員;船員、遊艇駕駛、動力小船駕駛及助手;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人員;採礦人員,六大類行業人員不得使用派遣勞工。至於製造業則不在受限項目中,不過,派遣勞工所佔比率不得超過受僱員工總數的3%,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可以放寬到5%,假使工會同意則可放寬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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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 X5 L- D2 @( E+ k: g3 ^1 l- c為避免目前盛行的勞務外包標案,影響派遣勞工權益。草案明訂,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契約,也就是說,人力派遣公司必須要常態雇用派遣勞工,不可以再用登錄型契約聘僱派遣勞工,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基本權利。9 W( c- |8 I+ @# r7 [$ |6 C9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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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由敏表示,目前許多科技業盛行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在這次勞基法修正案中也有明文規範。草案規定,除非勞工擔任的職務或是職位有接觸、或是使用雇主營業秘密,否則雇主不可和勞工簽訂競業禁止約定。假使簽訂競業禁止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競業禁止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就業對象必須屬於合理範圍。勞工競業期間應該約定合理的賠償。此外,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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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 16:38:53 | 只看該作者
另外,近年來常見的企業併購案中,衍生的勞工工作權問題,勞基法修正案中也明訂,非屬股份公司型態的事業單位,例如銀行、保險或是證券公司進行併購時,必需要遵守「買賣不破僱傭原則」,也就是公司要全數留用員工,而且不可隨意變更勞動契約。也就是說企業經過併購後,雇主不可隨意資遣勞工,也不可任意變更原來的勞動條件。# r0 v; j* x.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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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由敏分析,目前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由新舊雇主決定留用勞工,這次修法,對事業單位發生併購時的勞工工作權益,做出更明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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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勞工移轉到新公司之後,新雇主可能用其他方式導致勞工不適應新公司的企業文化,勞基法修正案中也明訂提供勞工六個月的猶豫期。勞工可以在合併基準日起六個月內不經預告離職,新雇主則需提供員工謀職假,讓勞工在上班時間請假外出,尋找新工作,同時新雇主仍要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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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由敏分析,這次勞基法大翻修將勞資關係權利義務進行更明確的規範,尤其是勞動派遣型態,以及競業禁止等業界常見的勞資問題,進行全面性的法令規範,以因應勞動彈性化時代。她建議,隨著法令的大幅翻修,不只是企業人資主管,就連一般的上班族更應懂得法令的變更,才能掌握自己的權益。企業人資主管也能提早為企業因應配套方案,以免新法上路,造成企業內部運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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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4 C8 I; i+ x4 p$ s9 }* r# T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特別聘請業界資深勞動法令專家,具備深厚的勞動法學理基礎以及豐沛的人資管理經驗,深入淺出開設「勞基法-人資主管基礎入門」、「勞保、勞退、職災補償-基礎入門」、「節省勞動成本的40個錦囊」、「加班與調動爭議之預防及處理實務 」、「勞退新制之因應對策」、「勞健保投保操作與高竿節省勞健保費」等課程,透過法令解析以及案例解說,讓上班族及企業人資主管第一手掌握勞基法修法的精義,及早為企業備妥因應方案。更多課程請上中華人事主管協會http://www.h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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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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