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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近年來常見的企業併購案中,衍生的勞工工作權問題,勞基法修正案中也明訂,非屬股份公司型態的事業單位,例如銀行、保險或是證券公司進行併購時,必需要遵守「買賣不破僱傭原則」,也就是公司要全數留用員工,而且不可隨意變更勞動契約。也就是說企業經過併購後,雇主不可隨意資遣勞工,也不可任意變更原來的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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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3 V% C0 j) R$ W林由敏分析,目前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由新舊雇主決定留用勞工,這次修法,對事業單位發生併購時的勞工工作權益,做出更明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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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勞工移轉到新公司之後,新雇主可能用其他方式導致勞工不適應新公司的企業文化,勞基法修正案中也明訂提供勞工六個月的猶豫期。勞工可以在合併基準日起六個月內不經預告離職,新雇主則需提供員工謀職假,讓勞工在上班時間請假外出,尋找新工作,同時新雇主仍要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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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由敏分析,這次勞基法大翻修將勞資關係權利義務進行更明確的規範,尤其是勞動派遣型態,以及競業禁止等業界常見的勞資問題,進行全面性的法令規範,以因應勞動彈性化時代。她建議,隨著法令的大幅翻修,不只是企業人資主管,就連一般的上班族更應懂得法令的變更,才能掌握自己的權益。企業人資主管也能提早為企業因應配套方案,以免新法上路,造成企業內部運作問題。7 {. g7 ]+ ?. t) a9 n" V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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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1 r) T" u% b$ e* O. e訊息來源: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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