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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協處機制部分,目前智慧局收到請求協處之商標案件合計41件,進行通報協處之案件合計34件,其中經通報協處並已完成協助之案件計9件,尚在協處中之案件計25件;未通報協處計7件。至於是否進行通報,其處理原則為請求協處案件之申請人已依中國大陸法令規定,循正常法律途徑主張權益,於救濟程序中遇有不合理對待或違反法律適用原則或其他困難等情事,經審認相關事證,確有上述情事時,智慧局會通報中國大陸相關對口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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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請求協處之商標案件類型可區分為2種較常見類型,即我方廠商之商標遭搶註,需請求陸方暫緩審理,並加速審理另案搶註商標所涉之異議或撤銷案件。另一種類型,則為已在我方取得註冊之商標,廠商以相同商標在大陸地區申請註冊時,因兩岸文化背景及語言差異,遭大陸商標局以缺乏顯著特徵、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等事由,而駁回其註冊之申請,須我方協助提供相關證據進行溝通協處。' H( [. d9 B0 n W4 M8 j) j5 B7 z4 R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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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推動由台灣本地影音產業協會辦理著作權認證部分,智慧局已於本年11月17日完成指定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下稱TACP)為台灣業界於大陸市場出版影音(音像)製品之著作權認證機構。此外,TACP已與中國大陸國家版權保護中心確認相關著作權認證流程之細節,並於本年11月23日致函中國大陸國家版權局,並於同年12月16日取得中國大陸國家版權局之認可在案,故自該日起,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已可正式為台灣地區影音(音像)製品進入大陸市場進行著作權認證工作,可縮短台灣業界進軍中國大陸市場的時間,並藉由主管部門溝通平台與協處機制的建立,改善盜版問題,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極有助益。9 n6 X: T0 }) {% \9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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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兩岸將持續進行業務交流及加強審查合作,包括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工作會晤、討論共同建置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系統,並加強審查合作,減少前端冗長繁複的檢索作業,並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等,相信在良性的互動下,能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與合作關係,共創互利雙贏的效果,並使兩岸人民的智慧財產權益獲得妥適的保障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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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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